制約公司債券發行完了再發的條件是什麼?
一、制約公司債券發行完了再發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二、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1、股份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淨資產是指公司所有者權益,也是股東權益。股份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其淨資產額不低於3 000萬元,這樣,發行債券的公司的資產數額比較大,從而保證它在發行公司債券後,有足夠的償還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公司,它具有封閉性的特徵,社會公眾無法瞭解其具體情況,對其業務難以實施監督,為了保障投資者權益,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債券風險,規定其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設立以來發行而未償還的所有債權金額的總和。累計債券數額較大的公司,其所負的債務就較多,如果再發行公司債券,就容易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要求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其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就使得購買公司債券的社會公眾的債權能夠得到保障。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潤是指公司依法繳納各種税金、依法彌補虧損並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的利潤。如果在發行公司債券之前的三年中公司所有的可分配利潤,平均之後一年的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一年的利息,那麼公司就可以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約定的利息,而不會發生遲延支付利息的情況,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公司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要使公司資金流向國家急需或者要大力發展的產業,有利於國家經濟在總體上的發展。
5、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在發行債券時,債券的利率越高,它所要償還的債務就越多,如果公司債券的利率過高,就會因為負債過多而可能無法清償其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公司發行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的40%。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規定其他一些條件。一旦國務院予以規定,公司就必須符合這些規定才可發行企業債券。
由此可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資金困難的時候,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不斷地發行債券,以滿足源源不斷的資金需求。當然,公司債券發行完了再發是有一些障礙的,當公司上期債券沒有完成資金募集、公司沒有對上期債券進行付息或者公司單方面改變債券籌集資金的使用目的的情況出現後,公司是不能再次發行債券的。只有通過整改,這些因素消失之後,公司才能再次發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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