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哪些流程
一、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經過哪些流程?
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
2、審議
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説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簽字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4、登記備案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5、公佈
集體合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
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合同的主體不同。
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企業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願結合而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企業行政方面,而另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2、合同的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明確的有關企業的整體性措施;
勞動合同則僅限於規定勞動者個人和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
3、適用範圍不同。
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的全體職工,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的每一名職工;
勞動合同則只適用於勞動者個人,對企業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要注意區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簽訂主體是企業行政方面跟工會組織,而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企業跟勞動者,一般私人企業跟勞動者不會籤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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