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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胎兒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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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胎兒遺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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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胎兒保險有哪些


  

將於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給出了明確答案,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現行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意味着胎兒只有在出生後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遺產分割時,依據現行的繼承法,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專家指出,這個繼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規定,就已經體現了對胎兒權益的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權益的案件不斷出現,因此在民法總則中,對胎兒權益更細緻、更公平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出生前的胎兒開始,其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到民法總則的保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説,“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為遺腹子留有份額。”

民法總則不但對胎兒遺產繼承進行保護,還擴大到了接受贈與,並且確認了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樣規定保護胎兒權益,比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民法總則對胎兒法定權利的強調,在實踐中對於解決糾紛將起到重要作用

王軼説:“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法律文明發展程度怎樣,關鍵看對弱勢羣體的保護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貫徹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胎兒無法獨立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夠對其進行保護,就更能體現法律文明的發展程度。”

胎兒在胎中沒有辦法表達想法時,我國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保護了他們的利益,是對生命的保護,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民法的人文關懷理念已經往前延伸到胎兒時期了。民法總則胎兒保險規定胎兒在分割遺產時享受繼承份額,並且胎兒接受贈與的利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