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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地域的限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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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地域的限制補償

職場生活中每天都有數以萬計的人跳槽離開原企業。高管和掌握企業精新技術或是商業祕密的人員跳槽,競業禁止問題則變得非常重要。競業禁止最早萌芽於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而後則演化成最高代理形式——近代公司法的董事制度。那麼什麼叫競業禁止,定競業限制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