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禁業競止與限制補償

法律1.58W
禁業競止與限制補償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職工是有與單位簽訂競業協議的,這樣的話可以保障公司的權益。但是如果簽訂競業協議不給競業補償怎麼辦?關於這個問題,下面就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於大家有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解除勞動合同後禁業競止協議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必然影響競業限制條款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也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和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和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雙方互負義務,應當同時履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