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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監護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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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監護不力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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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監護不力致人死亡怎麼量刑




    1、要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監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死亡,還是另有第三方責任人。



    2、還要區分故意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這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3、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但是以上規定只是對監護內容的一些概括性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被監護人的實際情況及具體案情,由法官根據生活常識來界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以判斷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



    如果監護人因為嚴重過失,造成未成年人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的罪名可能會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而這類案件處理起來比較棘手,主要是法官對於“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這種案件中,孩子的身體遭受重傷甚至死亡,對於其監護人來説已經是一個重大的打擊。特別是在孩子受傷的情況下,對其監護人判處刑期較長的實刑的話,也不利於保障孩子的後續治療和起居照顧,無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議法官在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