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無能力監護精神病人怎麼辦?
一、監護人無能力監護精神病人怎麼辦?
監護人無能力監護精神病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監護權,然後變更指定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監護人的法定職責是什麼?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精神病人必須要有相關的監護者,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已經喪失了監護的能力,那麼完全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其監護權,並且變更其他人員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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