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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怎麼辦?

一、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情形有什麼?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怎麼辦?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具體情況是:

其一、監護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監護人被法院剝奪了監護權;

其三、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四、監護人沒有經濟能力。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離婚孩子的監護人怎麼確定?

父母都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不因離婚而發生變化,發生的是撫養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區分監護權和撫養權,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説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監護人死亡的,另一健在的監護人應當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監護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監護權被剝奪時,會喪失監護能力。父母離婚以後還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監護人的監護權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失。辦理離婚手續之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都要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