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註銷後債權債務的承擔人是誰
一、企業清算註銷後債權債務的承擔人是誰
依據法律的規定,公司以其資產承擔債務,如果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剩下的債務公司不需要承擔,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公司清算結束後可以註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自破產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終結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一)發現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的;
(二)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二、公司註銷後債務的承擔有哪些問題
公司的註銷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產而註銷。公司還不起錢,由法院宣告破產而註銷;
(二)、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因解散而註銷。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請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見,公司的註銷可能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的股東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解散公司。
法律對此規定了清算程序。股東可以決定是否解散,卻不能自行決定解散的程序。
這個程序簡單的説有二個內容:
(一),公示。即要對外發出聲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債主趕快來要錢;
(二),清償。在公司正式註銷前清償債務,如果清償不了,就要申請破產。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註銷時,也會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説明公司已經經過了這些程序。
最後,很多企業註銷的問題就是債務問題導致的,為了使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一般情況下法律會要求公司清算完成後才能註銷,如果企業無法清算,法律會判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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