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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辦理

法律1.27W
離婚房產分割辦理

夫妻登記離婚後,男方未按協議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原告羅曉與被告丁華離婚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座落於豐城市老城區住房1套按離婚協議歸原告所有。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籌資購買座落於豐城市老城區的一套住房,但房屋產權證的產權人僅寫有被告丁華的名字。2005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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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糾紛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標準如下,如屬於以下範圍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裏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