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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合同主要有哪些

法律1.34W
實踐合同主要有哪些
實踐合同主要有哪些
實踐合同主要有:

1.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託人。

3.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

4. 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係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與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於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用的對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