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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員在工廠受傷,廠房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2.91W
外來人員在工廠受傷,廠房要承擔責任嗎
外來人員在工廠受傷,廠房要承擔責任嗎
一、法律分析:
廠裏不完全承擔責任。這是因為帶人進廠的那個人負有安全監護責任;同時傷者自己也有責任,不應該隨意碰觸生產工具。正是這一連串的隨意性,導致了這個傷害。所以,對這一傷害事故,上述各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傷得比較重,廠裏又不願承擔責任,則可起訴要求一定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