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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串標罪行賄罪

法律3.27W
圍標串標罪行賄罪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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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串標處罰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223條以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即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8.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