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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串標罪,串標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3.12W
如何理解串標罪,串標罪的立案標準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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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標罪立案標準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

第七十六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以上是串標罪立案標準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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