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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串通投標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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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串通投標罪的法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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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責任

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犯串通投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大家在適用上述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人民法院對於這種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處自由刑的同時,一併判處罰金刑,或者單獨適用罰金刑。也就是説,不管主刑如何判處,都不能不判處罰金刑。

2、注意處理好共同犯罪的問題。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即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或者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共同實施犯罪才能完成。至於如何確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應負的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