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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1萬元判幾年,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行賄1萬元判幾年 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對行賄行為定罪的時候,也是要充分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或者犯罪情節的,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此時對於行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犯罪,也就不能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那具體來説,要是行為人行賄1萬元判幾年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行賄1萬元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而行賄的; 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於自首,《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鑑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從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可以知道,構成行賄罪的要求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但在一些情況下,即使行賄數額沒有達到1萬元的,此時也是可以以行賄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至於行賄1萬元判幾年,法律中規定此時是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