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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 詐騙罪 區別

法律2.18W
集資詐騙罪 詐騙罪 區別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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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有區別嗎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一)犯罪的對象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並獲取其錢財。

(二)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為了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相對於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別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