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行為是十分惡劣的,相信大家也聽説過集資,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集資進行詐騙,給當事人帶來了極大的損失。但是實際上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是存在,詐騙罪包含的內容比較多,而集資詐騙是以集資手段進行的詐騙,對於兩者的具體的區別,小編將做詳細的介紹。
一、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侵害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一方面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的資金,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資金,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不限於資金,還可以是資金以外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
2、詐騙的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由非法集資行為和詐騙行為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只能是以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以外的其他方式實施。
3、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不同。根據《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而詐騙罪中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4、法定最高刑不同。集資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二、區分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界限的必要性
根據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從法條我們可以看出,二者在構成要件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都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都使用了詐騙的方法,騙取的數額要達到較大的標準。並且,集資詐騙是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集資詐騙是詐騙的一種,二者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因此在實踐中,面對錯綜複雜的案子,辦案人員往往容易混淆二者之間的關係。例如,尹生華詐騙案,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但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其行為並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特徵,依法將其改判為詐騙罪。這種錯誤的造成就是因為辦案人員混淆了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的區分界限所導致的。
大家可以全面的把握,集資詐騙是集資為幌進行的詐騙行為,造成的損失不亞於其他的詐騙犯罪,當然,詐騙犯罪的種類很多,其手段也是非常的多的。詐騙罪的處罰力度也是非常大的,只要觸犯法律就會收到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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