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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傷害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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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傷害辯護意見
間接故意傷害辯護意見應該怎麼寫呢?
辯護人認為,本案屬於普通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不同於嚴重惡性的案件,受害人對事件的起因和後果的發生負有責任。被告人是在“互毆”的情況下,一時情急不理智實施的傷害行為,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很小,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是初犯、偶犯,無前科,認罪態度好,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屬於具有法定減輕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希望法庭對被告人本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根據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根據本案事實及罪刑相應的原則,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7、9、10款,第四條第(二)款第4項,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4條,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