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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工和僱傭關係的區分在於什麼

法律3.22W
幫工和僱傭關係的區分在於什麼
義務幫工與僱傭關係的區別

僱傭關係是指在確定或者不確定的期限內,僱員必須聽從僱主的意思安排,在僱主的要求工作指令範圍內勞作,同時接受僱主監督。即只要一人對另一人享有管理、監督、支配的權力,既可以認定其存在僱傭關係。這種支配和從屬關係,並不影響僱員在完成工作時具有的一定自主支配權,例如,送貨員在運送貨物時自主選擇送貨路線。


第一,在我國僱傭關係的成立,必須支付勞動報酬為要件,勞動者提供勞務的目的也是為了追求勞務報酬,要求勞務對價。而義務幫工關係的首要特徵就是無償。幫工人無償幫工並不是為了追求勞務對價和薪資,往往是出於社會樸素的道德上的,情感上的好意,是社會價值的體現,也是社會中人們之間相互幫助、互相關心的良好道德風尚的表現。


第二,僱員和僱主之間有很強的服從和被服從的關係,僱主對僱員享有的監督管理的權力是僱傭關係的本質。僱主和僱員之間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約束,在勞動合同終止之前並不能擅自終止合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就義務幫工而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有可能按照被幫工人要求指揮工作,但二者之間並無支配管理關係,幫工人除了提供勞務之外,不受被幫工人的約束。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在幫工過程可隨時向對方做出拒絕幫工之表示,並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用人者對勞動者管理和選任時注意義務不同。在僱主責任方面。僱主在管理和選任時應注意受僱人的技術能力、道德品行等足以勝任委辦業務,不致侵害他人權利。而在義務幫工中,對被幫工人是否有類似僱主的選任義務並未規定,但基本的提供安全的勞動環境等還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