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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強制員工加班員工能不能拒絕

法律3.24W
企業強制員工加班員工能不能拒絕
企業強制員工加班員工能不能拒絕
我國的《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加班做了明確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必須是在確因工作需要,並經工會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方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超過這個規定,即為違法,視情節輕重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應當是要得到員工同意的,所以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辭退不服從加班安排員工的。
符合《勞動法》42條的情形不在此限。即: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涉及危害到了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