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非全日制用工與不定時用工區別

法律2.86W
非全日制用工與不定時用工區別
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説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在實際生活當中,關於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有着非常明確的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的,因為畢竟對於大多數的人來説,全日制用工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普遍方式,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權益也需要進行保障,最低的工資標準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