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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工後能要求單位予以經濟賠償嗎

法律1.03W
辭工後能要求單位予以經濟賠償嗎
辭工後能要求單位予以經濟賠償嗎
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背《勞動合同法》第38條限定情形之一被迫辭工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按照每做滿2年支付一個月的薪水準則進行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要求的;  
(二)未及時足量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規則違背法律、法規的限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限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能夠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