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內容及標準是什麼?
根據《徵收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補償由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所構成的。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徵收條例》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特別需要提醒的是,當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積大於該房屋自身佔地面積時,如院落、綠地、活動場地、停車位等空地,都應該計算其價值。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搬遷補償,是指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用所給予的補償。臨時安置補償是指在臨時週轉和過渡期限內,由被徵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徵收部門應向被徵收人支付一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作為其自行解決住房的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徵收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遇到徵收按照《徵收條例》規定,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者產權調換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換,並按照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也就是説,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該參照周邊市場價進行補償,或者拆一還一進行置換,清楚、瞭解法律方面關於房屋補償的規定,做到心中有數,才有底氣與拆遷方談判,爭取屬於自己的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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