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逾期竣工違約金過高該怎麼辦?
不管在哪裏,建設施工都是必須按質按量按合同約定的工期竣工的,當然非人為因素在合同中可以約定除外。不過,一旦建設施工合同逾期竣工,就要賠付違約金。那麼,建設施工合同逾期竣工違約金過高該怎麼調整?工期延誤違約責任怎麼認定處理?工程質量責任認定相關問題如何?本站為您解答。
一、建設施工合同逾期竣工違約金過高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由於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具體情況很複雜,因此,判斷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可能有一個統一而具體的客觀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定:
(1)違約金數額與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之間的比例;
(2)違約金數額與合同總價款、當事人未履行價款之間的比例;
(3)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及過錯大小;
(4)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方所獲得的合同利潤之間的比例;
(5)違約的時間長短。
二、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即其針對發包方的先履行抗辯權能否得到支持?依照法律的規定,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
但是,當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況約定了承包方應當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果在實際履行中承包方沒有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怎麼辦?由於目前建築市場發包方處於強勢,承包方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很難辦到工期順延的簽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那麼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舉證證明其提出過工期順延的要求,且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輕並不必然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則不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因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的,一般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順延至發包方付清進度款之日止。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所以,建設施工合同逾期竣工違約金過高該怎麼調整是分兩種情況的:確定和不確定非違約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確定,就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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