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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代理詞

代理詞

勞動爭議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申請人孫X與被申請人保定XX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我受申請人孫非的委託擔任其仲裁代理人,經充分了解案情、分析證據,參加完仲裁庭審後,我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仲裁委採納:

一、被申請人已經單方提出終止了與申請人的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也依法辦理完畢了工作交接,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逾期支付的加付賠償金。

2014年4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了與申請人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但未交付申請人),並曾向仲裁委進行了提交。該證明顯示,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五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之規定,解除了雙方間自2011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17日的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4月8日,申請人依法完成了工作交接,並經公司負責人等簽字確認。

據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補償金至今未付,其還應當加付賠償金。

二、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申請人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依法賠償對申請就業等造成損失。

由於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致使申請人無法繼續就業、享受社保福利等,自2014年4月8日完成工作交接至今已經對申請人造成了嚴重實質損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申請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人權益嚴重受損。

被申請人出具的人證言證人與公司存在重大利害關係;書證中的公司管理制度等證據不符合客觀事實;向仲裁委提交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後又撤回等等。被申請人的前述行為,嚴重違背了客觀事實,背離了“誠實信用”基本原則,擬肆意侵犯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

四、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各項社保,並賠償申請人失業期間的失業保險待遇。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先後是書面勞動合同、事實勞動合同關係,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由於被申請人的原因致使申請人的社保未能繳納,被申請人應當予以補繳,並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綜前所述,請仲裁委依法查明事實,切實維護弱者、勞動者的基本正當權益。

此致

保定市XX區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

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師事務所

王向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