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二審代理詞範本
啟動二審程序主要是因為對一審判決或者是對一審程序的不認可,比如説:對判決內容不認可、對一審審判人員的迴避問題、證據問題等。當然如果一審程序確有錯誤那麼二審一般來説是必然會啟動的,如果只是對一審判決不贊同那麼可能還是可能會被駁回的。如果想要啟動二審程序那麼必須要先書寫一份二審代理詞,勞動爭議案件二審代理詞怎麼寫呢?下面一篇範文希望給大家一點幫助。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
重慶**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熊***等57人的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二審代理人。本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出席法庭,參與今天的訴訟活動。本律師認真的研讀了本案一審的庭審筆錄,仔細分析了一審各方當事人舉示的證據,結合今天庭審各方的陳述,對本案事實有了較深刻的認識,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合議庭充分採納。
一、一審判決具有嚴重的違法性。首先,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一審的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巴渝子第勞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如此認定明顯與上訴人一審的訴狀的請求不相符。上訴人在一審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是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係。由此足以説明一審法院擅自變更了原告方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其次,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從2008年起計算經濟補償金明顯錯誤。因上訴人在一審要求被告方支付5年的經濟補償金。5年的時間是從2007年9至2012年的9月。即上訴人是從2007年9月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由此足以説明一審法院擅自變更了原告方的第二項訴訟請求。該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二款規定的當事人處分原則。該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足以認定一審判決書具有嚴重的違法性。
二、一審認定**勞務經濟開發公司、重慶**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重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重慶***有限公司實施的勞務派遣屬於逆向勞務派遣行為合法有效明顯錯誤,應依法認定重慶**有限公司為實際用人單位。首先,四被上訴人實施的勞務派遣屬於逆向勞務派遣。所謂逆向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後,讓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再與本單位指定的某一勞務派遣機構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再由該派遣機構將這些職工再派回本單位繼續工作。根據以上對逆向勞務派遣概念的分析結合本案事實明顯看出,**勞務經濟開發公司、重慶**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重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與重慶**有限公司實施的勞務派遣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名為勞務派遣,實際是濫用勞務派遣形式,強行推進勞務派遣用工,強迫職工置換身份,這不僅嚴重違反平等自願原則,而且還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逆向的、假的勞務派遣,只為實際的用人單位謀一己私利找到一個推卸責任的、非法的藉口而已。這種非法的逆向派遣雖然降低了實際用人單位重慶**有限公司的用工成本使其獲得非法的暴利,但該行為卻規避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嚴重侵害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此足以説明,逆向勞務派遣是虛假的派遣是規避法律責任、違法的,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因此,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從**勞務經濟開發公司、重慶**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重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份勞動合同等證據也可以充分證明上述三個勞務公司與重慶**有限公司的勞務派遣行為具有虛假性、欺詐性、惡意串通性。
綜上,**勞務經濟開發公司、重慶**勞務派遣有限公司、重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分別於2008年6月1日、2009年10月16日、2012年2月1日與本案上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一款、二款規定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認定上述三份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從而足以認定在本案中重慶****有限公司是實際的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以上便是勞動爭議案件二審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從上文可以出在一份二審代理詞中需要對一審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的描述,並且需要羅列出相關的法條,這樣不僅可以方便二審法院審核,而且還能讓自己做到有有理有據。二審代理詞可以説是啟動二審程序的敲門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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