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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

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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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是怎麼樣的呢?

你好,我國對於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如下:
(一)執行的原則
注意:執行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原則以及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即執行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行為和財產,而不得針對被執行人的人身。

(二)執行的一般規定

1、執行管轄

201條:人民法院製作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注意人民法庭的執行問題。

仲裁裁決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2、執行異議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

202 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提級執行或者指令執行:

203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204 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