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執行唯一房產可以執行嗎
在我們進行執行民事訴訟法的時候,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對此,我國也是出台了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約束。那麼,大家知道民事訴訟法執行唯一房產可以執行嗎?我們在進行執行的時候,有哪些條件呢?一起跟着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民事訴訟法執行唯一房產可以執行嗎
唯一一套住房可執行的條件: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A、這裏的“扶養義務的人”應包含廣義贍養、扶養以及撫養的人:
1、贍養義務的人:
a.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
b.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2、有扶養義務的人:
a.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義務;
b.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義務。
3、有撫養義務的人:
a.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
b.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意味着在遇到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情況下,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找出對被執行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究竟是誰?然後需要調查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的房產情況。
“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對於有扶養義務的人僅有一套房產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期待最高院給予權威的解釋,否則,就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實踐中就演變成“唯一一套住房不執行”的尷尬。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條是關於唯一住房是否可執行的兜底性條款,也就是説只要申請執行人願意付出一定的代價,就可以申請強制拍賣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這種代價一般有兩種:
1、按照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及其所撫養的家屬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換小房,價高房換價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積應滿足當地廉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2、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標準,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於被執行人租房,當然該條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積標準,個人認為應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面積標準,確定租金。
附: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我們符合一定的條件,才是可以在民事訴訟法執行唯一房產的,需要滿足的條件主要是包括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等情況,另外,我們在進行執行的時候,一般是會在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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