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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為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以及財政預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五)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具體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根據前款規定並結合決策中的相關因素確定。根據實際需要,市政府可以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向社會公佈。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原則,堅持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決策程序。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督查督辦。

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監察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監察。

市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對突發事件等程序,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二章 決策提出

第六條 啟動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長(市政府主持工作的負責人,下同)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長交承辦單位承辦,進入決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長同意後進入決策程序;

(三)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由市長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並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由市長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序。

第七條 決定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由市長確定承辦單位;涉及多個單位承辦的,指定牽頭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參與決策過程,負責調研論證、方案起草等前期工作,並負責留存與決策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 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主要風險源、風險點進行排查。經排查認為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風險的,應當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羣體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穩定因素予以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並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生態環境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財政風險評估應當對財政資金的投入額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況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和建議。

公共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公共安全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承辦單位可以組織有關單位、專家進行聯合評估,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三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論證。

第十條 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應當出具書面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的結果,修改、完善決策方案徵求意見稿。

風險評估報告認為存在重大風險且不可控或者專家論證報告認為在專業、技術上不可行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彙報,並根據情況提出調整決策方案、暫緩討論決定或者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論證意見以及相關地區、部門的意見建議,修改形成決策方案徵求意

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決策方案徵求意見稿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時間的,公開徵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説明。

對直接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全面、準確發佈相關信息,並通過適當方式對公眾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説明。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可以徵詢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市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以及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涉及縣(市)、區或者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承辦單位應當事先徵求其意見,並進行充分協商。爭議較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提請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主持協調。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可以委託與決策內容無利害關係的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

第十五條 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進行聽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公眾關注度高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徵求意見稿有重大分歧的;

(四)對社會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

聽證由承辦單位組織,必要時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具體組織。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六條 以聽證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聽證陳述人和聽證代表組成;

(二)聽證會舉行30日前,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佈聽證代表的名額、報名條件、具體報名辦法並接受報名。聽證會舉行15日前,應當公佈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代表名單;

(三)聽證代表由承辦單位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和影響,區分不同利益羣體、合理確定;

(四)決策方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説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至少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送達聽證代表;

(五)承辦單位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在充分考慮、採納聽證代表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製作聽證報告。對不予採納的意見,應當與聽證代表及時溝通,並在聽證報告中説明理由;

(六)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羣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道。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程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對決策方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説明理由。在此基礎上對決策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決策草案。

第五章 方案提交及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向市政府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策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説明;

(三)承辦單位內部的合法性論證意見;

(四)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徵求意見採納情況報告、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承辦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程序的,應當予以特別説明。

承辦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決策草案起草過程不符合本規定且無特別説明的,退回承辦單位完善相關程序;材料齊全、起草過程符合本規定的,轉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疑難、複雜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合法性論證。

第二十一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討論並作出決策。

第六章 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承辦單位報送的材料和市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同時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由市長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由承辦單位就重大行政決策承辦情況作重點彙報説明;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合法性審查情況作説明;其他會議組成人員應當根據職責充分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經集體討論,由市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市政府集體討論通過後,需要報請市委決定的,報請市委研究決定;需要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准;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情況進行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並形成會議紀要,重點載明“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規定程序履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協助承辦單位,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證明材料與公文起草、審核、簽發等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 執行和後評估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職能責任要求,制訂方案,落實措施,跟蹤效果,確保決策實施的質量和進度。

重大行政決策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對決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向市政府提交決策後評估報告。決策後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繼續執行、修訂完善、暫緩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第八章 監督追責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通過跟蹤調查、聽取公眾意見、督查考核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和實施應當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監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和執行情況,可以向市政府、承辦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相關單位應當對意見或者建議進行記錄並回復;對不採納的,應當作出解釋説明。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等相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的;

(二)決策機關或者決策承辦單位依法應當及時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

(三)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

第三十五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失誤和未全面、及時、正確實施決策責任倒查機制。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整理歸檔。依據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啟動責任追究程序時,負責責任追究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歸檔資料倒查責任追究線索和確定責任追究對象。

第三十六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組織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約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合同,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以及派出機構,應當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徐政發〔2011〕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