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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在我國,建築的雙方都需要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保證整個建築工程的質量的重要依據與保障,所以武漢市對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做出了相關規定。那麼,關於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是怎麼樣的?

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範市場行為,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和《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施工合同的訂立、備案、履行以及對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與承包,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依照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施工合同,依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施工合同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建築市場等監督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施工合同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督促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承包人和從事房地產開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建的發包人,可根據需要建立內部合同管理制度,以企業為單位設置合同管理機構,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置合同管理人員,負責企業內部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管理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相應提高業務素質和從業能力。

二、施工合同條件審查和施工合同訂立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招標文件備案時,應對擬簽訂的施工合同主要條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款;

(二)工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和合同價款的計取依據、支付方式等條件是否符合現行有關規定;

(三)安全防護費、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費、規費和税金的計取方式是否符合現行相關政策規定;

(四)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是否違規採用無限風險。

第八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均應當具備訂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發包人應當是發包工程項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承包人應當是具備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業施工企業。以聯合體的方式承接工程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所承接的工程項目需要的相應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必須以法定代表人簽署授權書的形式指定聯合體中的某一成員為本聯合體的牽頭人,代表本聯合體負責施工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接工程。

第九條依法實行招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施工合同;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下達開工令的工程)之前訂立書面施工合同。

第十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訂立各類施工合同,推廣使用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監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訂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推廣使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一條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建設廉潔協議書、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及其附件、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等。

發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者文件以及雙方的工程擔保文件等均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訂立施工合同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的約定:

(一)工程發包與承包範圍,工程質量標準,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要求,工期目標及工期調整的要求;

(二)工程計量和計價依據,合同價款及其支付結算、調整要求及方法;

(三)工程分包的內容、範圍、工程量及要求;

(四)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標準;

(五)工程洽商、變更的方式和要求;

(六)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

(七)竣工結算與竣工驗收;

(八)其他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具體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二)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調整的計算辦法;

(三)人工、材料、設備等市場價格變化風險的承擔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分攤辦法;

(四)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支付時限;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比例(或數額)、預扣及返還方式和時限;

(六)安全防護費、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費、保險費用的數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限和使用要求;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後的獎勵和索賠辦法;

(八)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實現與否的獎勵和索賠辦法;

(九)與履行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合同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發包人、承包人在訂立施工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指總價包乾或總價不變合同,適用於規模不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施工圖紙完備的工程施工項目。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四)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由成本加酬金兩部分組成,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成本、酬金的組成內容。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發包時,確需施工總承包企業帶資施工的,必須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列出需帶資的數額、償還方式、期限和利息計算方式等內容。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建設單位仍不償還的,當事人可通過仲裁或司法等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工期定額和工程招標、投標文件關於工期的要約與承諾,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合理工期。沒有相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合理工期。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商定保證工期的施工方案,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期和相應的措施費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壓縮或者延長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要求。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質量的特殊要求和相應的措施費用進行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保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有關事項,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九條書面施工合同訂立後,由於設計變更、設備材料未及時供應、停水停電以及其他因素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條件變化,而造成工程價款變化,且原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沒有涉及或者界定不清晰時,發包人與承包人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合同或者協議;因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合同約定進行索賠或反索賠。

第二十條書面施工合同訂立後,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應當訂立解除施工合同協議。原施工合同解除之前,發包人不得將該工程另行發包給其他承包人,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進行招標。

三、施工合同備案

第二十一條實行施工合同審查備案制度。承包人應當自書面施工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按規定將施工合同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區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書面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表;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設、中介諮詢服務廉潔協議書;

(三)招標文件(包括預算控制價及其電子數據);

(四)中標通知書;

(五)中標人的商務標及中標價的電子數據;

(六)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擔保、履約擔保保函覆製件,並核驗原件;

(七)擬實行分包的,還應當提交擬分包專業工程項目清單。

第二十三條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訂立補充合同、變更協議或者解除施工合同協議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區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書面施工合同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填寫是否規範、完整、準確,正、副本的內容是否完全一致;

(二)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數據是否一致;發包人與招標人是否一致,承包人與中標人是否一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發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直接發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與所承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三)施工合同條款是否包括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內容;工程價款約定條款是否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內容的要求;施工合同定價方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工期的約定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工程質量方面的約定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方面的約定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實行工程擔保的工程,雙方的擔保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否對等;發包人、承包人是否蓋章、簽字,合同訂立日期填寫是否完備,委託簽訂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手續;

(四)工程實行帶資建設的,是否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施工合同中就有關事項進行約定。

(五)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

(六)有無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條款;

(七)有無違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款。

四、施工合同履行

第二十五條發包人應當建立施工合同檔案、台帳、報表等管理制度;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安全防護費、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費,按時辦理竣工結算並及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措施;監督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勞務費;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協商處理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履行施工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及施工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應當按規定及時對變更事項或調整內容如實記錄並履行書面確認手續。

工程變更或者施工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確認相應的變更工程價款,需要訂立協議的還應當訂立補充變更協議。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範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加強監理項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對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況實施控制,發現發包人、承包人有違約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溝通協調,妥善處理;發現承包人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應當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督促其改正,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單》7日內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應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第二十九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應當以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的,並經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區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施工合同、補充合同或者協議和索賠文件等為依據,結合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

第三十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確認並簽章後,在發包人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區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備案。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審查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武漢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表;

(二)武漢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支付證明表;

(三)武漢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審查指標表;

(四)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表;

(五)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計價監管通知書;

(六)施工許可證(複製件);

(七)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及其電子數據(複製件,電子數據媒介為光盤);

(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索賠文件及簽證文件(複製件);

(九)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商務標及中標價的電子數據(複製件,電子數據媒介為光盤);

(十)註冊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證書(複製件);

(十一)其他應當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

第三十一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區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和相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已經備案的施工合同等相關資料,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踏勘。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價條款的履行情況;

(二)竣工結算是否按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編制和審核;

(三)編審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四)複核國家規定的各項規費繳納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未經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區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總的來説以上就是武漢市建築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大致的有關資料。在實際中的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是要根據武漢市的具體實際情況定,當然也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制定的規則。當然那也是為了減少建設工程施工糾紛的管理辦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