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五章四十一條,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各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監、房產、環保、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管理工作。

片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承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層級管理、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和投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舉報和投訴,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依法落實各自安全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第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取得施工許可證,並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並及時撥付給施工單位,同時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的同時,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及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相鄰建(構)築物、地下工程等建設工程的相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工程實施爆破、開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構)築物或者地下管線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方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情況嚴重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安全承擔勘察、設計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勘察、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對防範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意見,並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責,應當嚴格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標準、施工方案和設計要求等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定期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和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三方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授權委託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簽署授權委託書。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具體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單獨建立使用台賬,專項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編制,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和論證。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指定專人管理,並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檢測、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保證設備的性能完好。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總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理全面負責。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按照安全監理崗位責任分工對分管範圍或專業範圍的安全生產監理負責。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監理內容。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還應當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情況,以及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及從業資格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立情況,以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三)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保護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制訂和實施情況;

(四)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的質量和使用情況,以及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維修保養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督促其立即整改,並將檢查、整改、複查等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誌、監理月報中。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説明書,同時應當配合使用單位定期對正在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實施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等施工安全負責。安裝前,安裝、拆卸單位應當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檢查,不得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築起重機械。

禁止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出賣、租借本單位的相關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頂升、附着和拆卸作業,應當由同一家單位負責。

推行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維修和保養“一體化”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資質有效期和核準的檢驗檢測業務範圍內獨立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驗檢測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等施工設施設備,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並對檢驗檢測報告負責。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單位立即停止使用,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相關機構和責任單位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部門應當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施工現場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施工現場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檢驗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納入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制訂監督計劃,對建設工程實體防護情況和參建單位安全生產行為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負責監管該建設工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參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相鄰建(構)築物、地下工程等建設工程相關資料的;

(二)建設工程存在嚴重的安全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

(三)建設工程被責令停工整改後,安全事故隱患未消除,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繼續施工作業的。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建築業安全作業規程、標準、施工方案和設計要求等相關規定進行施工的;

(二)未定期組織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和安全檢查工作的;

(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未按照相關規定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和論證的;

(四)未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檢查、檢測、維修和保養的。

第三十九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未包含專門的安全監理內容的;

(二)未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

(三)未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或者未將檢查、整改、複查等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誌、監理月報中的。

第四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其委託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