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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電力部保密工作暫行規定

水利電力部保密工作暫行規定

水利電力部保密工作暫行規定

為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家保密工作法規,結合水利電力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水利電力部(已變更)

文       號:[88]水電密字第3號

頒佈時間:1988-04-06

實施時間:1988-04-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國家保密工作法規,結合水利電力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守國家祕密是公民的義務。水利電力祕密是國家祕密的一部分,水利電力系統和涉及水利電力祕密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保密工作必須貫徹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的方針,堅持既便利工作又確保祕密的原則,為改革開放服務。

第二章 保密範圍和密級的劃分

第四條 水利電力各項工作中,凡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均屬保密範圍。

第五條 水利電力祕密分為絕密、機密、祕密三級。密級的劃分原則是:

(一)絕密級 是水利電力的核心祕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1.涉及絕密級的國防軍工生產建設的防洪、供水、供用電規劃、計劃和統計資料;保障絕密級軍事行動的水文情報、預報資料。

2.水利電力重大工程的防空等級。

3.未定國界地區的水利電力有關資料。

4.水利電力專用通信網保密通信的密鑰和密碼。

(二)機密級 是水利電力的重要祕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1.水利電力重大決策方面的祕密事項。

2.未經公佈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全國水利電力行業的年度、中、長期計劃和規劃資料及全國性水利電力生產建設統計資料。

3.未經公佈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大江、大河整個流域的規劃、計劃和統計資料;全國電力系統建設佈局的規劃、計劃和統計資料。

4.涉及局部單項國防、軍工單位的供、用電及供、用水的規劃、計劃和統計資料。

5.未經公佈的全國發電、送變電設備的年度、中、長期進口計劃、規劃資料。

6.水利電力工程的人防工程標準、設計規範及資料。

7.大型水利、電力工程位置的地理座標。

8.邊界和出入國境河流的系統水文資料。

9.水利電力工程對外招標的標底和評標情況,定標籤約前的概算;有關經濟科技合作的國別政策,雙方約定保密的協議文件;對外投標報價文件和標價計算依據,涉及保密內容的出國考察報告。

10.具有世界先進水平和重大經濟價值的水利電力科研成果。

11.尚未頒發實施的全國水、電價格調整方案。

12.未正式頒發的有關勞動工資方面的政策、規定。

(三)祕密級 是水利電力的一般祕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1.未經公佈的全國水利電力季度生產建設計劃及相應的統計資料。

2.未經公佈的全國大中型水利電力項目的規劃、計劃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的水利規劃、計劃及統計資料;大區電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系統規劃、計劃及統計資料。

3.歷年全國性水利電力建築業綜合統計歷史資料和專題性統計資料。

4.未經公佈的電力工業技術改造規劃和當年計劃;全國電力系統圖。

5.重大水利電力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資料和初步設計。

6.系統的水污染及污染源資料;區域性整體的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資料;流域及區域性完整的水質調查、預測、評價成果,各流域的水質年鑑;擬建的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重大水污染事故情況。

7.沿海重要地區的潮水位資料;邊界和出入國境河流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災情的洪水水文情報預報成果;已建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系統的水文設計成果。

8.歷年全國水旱災情、大型水庫垮壩情況統計資料,七大江河決口事故情況資料,重大國產設備的質量事故情況資料。

9.國家尚未公佈的國際技術合作項目和援外工程項目;對外承包、勞務項目跟蹤情況,奪標措施,談判策略;對外投標保函,承包項目預決算和盈虧情況;設備進口、轉口、技術引進的協議及會議紀要。

10.具有獨創性的水利電力科研成果中的核心部分。

11.水利電力年度會計決算、財務預算、竣工決算和財務年鑑;完整的電價統計資料。

12.幹部、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彙總資料。

第六條 部重要會議記錄、紀要,部領導涉及祕密內容的講話、批示,含有祕密內容的信息、簡報、大事記;有關人事、審計、保衞等方面的祕密事項,應按其內容劃分密級。

第七條 涉及其他行業的祕密事項,其密級的劃分按該行業的保密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單位要根據上述保密範圍和密級劃分的原則,劃分本單位的保密範圍、項目、密級和期限,報主管單位備案。

第九條 凡不夠列入密級而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均作為內部事項管理,各單位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條 確定密級的權限

絕密級由水利電力部審定;機密級由地師(司局)級及以上單位審定;祕密級由縣團(處)級及以上單位審定。

第十一條 各單位產生的祕密事項,如本單位無權確定相應密級,應按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報上級主管單位確定;上級主管單位應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凡在保密範圍之內的事項,均應準確標明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除密級。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對本單位確定的密級提出變更或解除的意見,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實施、並報主管單位備案。已被合法公開的祕密事項,自行解密。

第十四條 接觸和使用祕密的原則

絕密級只限於經過審定的人員;機密級限於工作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祕密級凡工作需要的單位和有關人員均可使用。

第三章 文件、資料和其他事項的保密

第十五條 一切祕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準確標明密級,並在擬稿、印刷、複製、傳遞、閲辦、歸檔、保管、清退和銷燬等每個環節,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和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第十六條 祕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擅自複製。必須複製時,需經有權確定該密級的單位批准。

第十七條 祕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由機要通信部門遞送,不得使用普通郵政遞送。

第十八條 關於計劃、統計和測繪資料的保密,必須按國家《關於計劃資料保密管理辦法》、《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關於對外提供我國測繪資料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嚴禁攜帶祕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公共場所或存放於無保密設施處。外出人員不準攜帶絕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攜帶時,須經有權確定該密級的單位批准,由專職人員負責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涉及祕密事項的場所和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涉及祕密事項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具體要求。

第二十二條 外單位向本單位借閲、索取、摘抄祕密文件、資料等,要持相應級別單位的正式公函,絕密級的須經部主管司局審查後報主管部長批准,機密級的須經司局級主管領導批准,祕密級的須經處級主管領導批准。

第二十三條 銷燬祕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登記造冊,經本單位領導審批,派專人(二人以上)送指定地點監銷。嚴禁向廢品收購部門出售內部和祕密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

第四章 科學技術保密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保密主要是針對國外的,對外必須堅持確保祕密的原則,對內則應提倡協作和交流。

第二十五條 一切重大科研成果、技術關鍵和決竅,必須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條例》和《水利電力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正確劃定密級,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科技保密項目需向國外轉讓、出售和經濟援助,須經部審查後報國家科委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對外技術交流活動中的保密事項,要認真執行國家科委《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暫行規定》。

第五章 通信保密

第二十八條 通信部門在水利電力專用網絡規劃和建設的同時,要考慮保密問題,並對已建成的通信網絡有計劃、有重點地採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凡引進的通信設備和大、中型計算機設備,在啟用前必須由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不得使用無保密裝置的電力載波、微波和衞星等通信設備傳輸或談論祕密事項。

第三十一條 嚴禁使用無線電台、無線電話、無線電話筒或以無線電話筒代替有線擴(錄)音設備召開內部會議,傳達或談論祕密事項。

第三十二條 計算機傳送或存貯祕密信息、數據、必須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第六章 宣傳、報道、出版的保密

第三十三條 凡水利電力的祕密事項,未經批准一律不得公開宣傳、報道、出版、展覽和寫入教材。

第三十四條 宣傳、出版等部門,應根據保密規定,建立嚴格的審稿制度,認真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五條 內部發行的各類刊物未經批准,嚴禁向國外發行和贈送。

第三十六條 出版有保密內容的刊物要標明相應的密級,並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控制印發份數和流向。

第三十七條 被採訪單位和個人在接受採訪時,凡涉及尚未公開的事項,一律不得泄露。

第三十八條 關於經濟報道稿件的送審,要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七章 涉外工作保密

第三十九條 涉外保密必須堅持內外有別,既有利於對外開放,又確保祕密安全的原則。

第四十條 一切涉外單位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水利電力部涉外工作保密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外交往與合作涉及祕密事項的,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事先批准。

第四十二條 向外籍人員介紹情況要統一口徑,凡祕密或不準公開的事項,一律不得泄露。

第四十三條 接待外籍人員參觀、學習,要明確規定參觀或實習的項目和範圍,對祕密事項應採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條 國家批准的中外合資經營及外國貸款等建設項目以及中外科技合作項目,經過合法程序可對外提供內部和祕密經濟、技術資料,但在合同中必須要求對方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五條 對履行生產、科技交流合同的外籍人員,只允許接觸合同規定範圍內的祕密事項,不得隨便擴大範圍。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擴大範圍的部分,要重新報批。

第八章 保密教育、檢查和獎懲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使全體工作人員具備保密知識,自覺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條 每年要進行保密大檢查,總結經驗,表彰先進,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改進工作。對重大失泄密事件應及時上報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工作人員,應自覺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1.不該説的祕密,絕對不説;

2.不該問的祕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祕密,絕對不看;

4.不該記錄的祕密,絕對不記錄;

5.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祕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祕密;

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祕密;

8.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祕密文件、資料;

9.不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政傳送祕密事項;

10.不攜帶祕密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與獎勵:

1.一貫遵守保密制度、長期未發生任何失、泄密事件、並能推動他人保守國家祕密有顯著成績的;

2.發現他人泄露國家祕密,能及時報告或者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

3.在緊急情況下,保護、搶救國家祕密的;

4.對保密技術、措施有重大改進或創造發明的。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失、泄密以及對泄密、竊密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的單位和個人,應視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盜竊、出賣等非法手段獲取祕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懲辦。

第九章 保密工作機構和任務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的保密工作,由單位的領導人負責。並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辦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國家保密法規。

2.組織劃定本系統、本單位保密範圍、項目、密級和期限,制定保密工作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3.指導、監督、檢查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和反映工作情況。

4.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總結交流保密工作經驗,表彰先進。

5.追查本單位的失、泄密事件,提出處理意見,對重大失、泄密事件要及進採取措施,並向上級報告。

6.組織、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系統或本單位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保密工作。

7.組織本單位主管業務部門對外事合作、交流和宣傳等方面的涉密事項進行保密審查。

8.完成上級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保密事項。

第五十三條 保密工作實行按業務系統由有關司局歸口負責。歸口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檢查和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審查保密事項,參與和協助調查失、泄密事件,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水利電力系統各單位,要根據本規定製定和修訂本單位的保密工作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有關學會、協會等羣眾團體及其掛靠單位的保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六五年頒發的《關於保守國家祕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水利電力部。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如有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