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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門退休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郵電部門退休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郵電部門退休幹部工作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和做好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黨和國家有關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郵電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04-15

實施時間:1996-04-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做好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黨和國家有關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郵電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黨、政部門要加強對退休幹部工作的領導,並列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把黨和國家有關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到實處。

各級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帶頭關心、照顧退休幹部,開展尊老敬老愛老活動。

第三條 各級退休幹部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深入調查研究,經常督促檢查,總結交流經驗,搞好宏觀指導。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政治、生活待遇

第四條 按照政策規定,組織退休幹部學習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有關活動和通報情況,使他們及時瞭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及本單位情況。

第五條 建立必要的政治學習和黨內生活制度,組織退休幹部學習政治理論,過好組織生活,使他們堅定信念,嚴於律己,保持晚節,繼續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六條 認真總結、推廣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對退休幹部的先進事蹟進行宣傳表彰。

第七條 各單位要關心、照顧好退休幹部的生活,保證他們每月按規定領取退休費和有關補貼。

退休幹部的體檢、醫療、用車、住房及住宅電話,按郵電部1992年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幹部退休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退休幹部由於患重病或家庭特殊困難,原單位可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對定居在農村、鄉鎮的退休幹部,原單位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落實各項待遇的工作。

第三章 發揮作用

第十條 退休幹部在長期的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他們退休後仍然是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各單位要從實際出發,根據他們的專業特長、興趣愛好和身體情況,做好發揮作用的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 退休幹部在經濟領域裏發揮作用,應當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提倡奉獻精神,講究職業道德,自覺地維護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第十二條 退休幹部從事專業技術服務和生產經營活動,可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取得合理報酬。

第十三條 如工作需要,本人願意,各單位可為組織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創造一定的條件,給予必要的支持。同時,要加強管理,經常進行檢查和指導,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對退休幹部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文體活動

第十四條 就地就近組織退休幹部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豐富他們的精神生活。

第十五條 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則,為退休幹部開闢適當的活動場所。各級老幹部活動室要統籌安排退休幹部的文體活動,充分發揮其多功能作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退休幹部的管理活動經費,按郵電部1992年轉發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強幹部退休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地方政府高於此標準的,可按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退休幹部的管理活動經費,由管理退休幹部的工作部門統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發給個人。經費的80%為公用活動費,主要用於訂閲集體報刊圖書、召開座談會、開展文體活動、參觀、節日探望、慰問等開支;20%作為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退休幹部特殊困難補助。當年用不完的可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各單位每年要為管理退休幹部的工作部門撥出一定的工作經費,用於處理工作中的某些特殊問題。其數額由各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局級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六章 喪葬

第十九條 退休幹部逝世後,原單位要協助其家屬,按照喪事從簡的原則,妥善處理喪事。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二十條 退休幹部的喪葬補助費、撫卹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退休幹部逝世消息見《人民郵電》報的規格,按部人事司1994年文件的規定執行。見報手續由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和部屬局級單位,向人民郵電報社提供消息稿件。

第七章 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 退休幹部原則上與離休幹部實行統一管理,由原單位負責。原單位撤銷或合併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要加強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建設。各級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要與所擔負的任務相適應,切實做到工作有部門管,事情有人辦。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組織工作人員學習政治理論和黨的方針政策,搞好業務培訓,努力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要充分發揮退休幹部自管組織的作用,協助做好退休幹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政領導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對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要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