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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專職消防隊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專職消防隊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專職消防隊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建設專職消防隊。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建成區面積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達到《鄉鎮消防隊標準》規定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國家重點鎮和自治區級重點鎮、中心鎮以及歷史文化名鎮;

(五)自治區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工業園區,國家級旅遊度假區、風景名勝區,海關特殊監管區、一類口岸;

(六)其他依法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區域。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企業;

(二)大型油、氣庫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羣的管理單位;

(六)地上建築面積超過 10萬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綜合體、建築高度超過 100 米的公共建築、長度超過 3 千米的公路特長隧道和隧道羣的經營管理單位;

(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單獨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和《城市消防站設計規範》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單位專職消防隊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但大型油、氣庫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的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特勤消防站的標準執行;達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大型城市綜合體、超高層建築以及公路特長隧道和隧道羣的經營管理單位的單位專職消防隊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納入公益類事業單位序列,按事業單位進行管理並依法進行登記,取得相應法人資格。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建立該消防隊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機構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由建立該消防隊的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依法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依法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的,應當在徵求設區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單位專職消防隊因單位撤銷、分立、合併以及其他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設區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責任區內的防火巡查和督促有關單位、人員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三)建立健全責任區內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檔案資料;

(四)制定責任區內的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災害事故原因調查和統計;

(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健全學習、訓練、執勤、考核、獎懲等制度,規範學習、工作、生活秩序。

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規定對消防車(艇)和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人員裝備處於良好狀態。

專職消防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穿着制式服裝,佩戴明顯標識。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勤、訓練、滅火和應急救援調度指揮體系,值班、執勤、訓練等制度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執行,在崗執勤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滅火救援需要。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照《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業務訓練與考核大綱》,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執勤、訓練、滅火以及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動,參加滅火和應急救援。

專職消防隊接到滅火救援指令後,應當迅速出動並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揮。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隊長、指導員、副隊長等骨幹人員納入事業編制管理。政府專職消防隊其他人員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進行補充。

第十八條 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應當按照公告、報名、考試、體檢等程序面向社會公開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鄉鎮招聘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各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招聘對象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 18週歲以上 35週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消防文員招聘對象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 20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的公民。

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職業技能證書以及特種技能的公民,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優先錄用。

招聘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應當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規定的職業健康條件。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待遇,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並隨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調整。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待遇應當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並可以享受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或者高危行業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的崗位等級參照行政機關工勤崗位設置,具體崗位等級由自治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國家職業技能等級和滅火救援業務技能水平劃分。

第二十二條 新招聘的專職消防隊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滅火和應急救援的工作。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取得消防職業技能證書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隊長、指導員、副隊長等骨幹人員以外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休息休假、工作紀律、試用期、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及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消防業務費、人員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自治區財政通過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幫助貧困地區政府提高專職消防隊建設保障能力。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本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制度,確保隊員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消防隊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醫、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

第二十八條 消防隊員因公受傷、致殘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範圍,可以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所購新車依法享受相應的税收優惠政策。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繳通行費、泊車(岸)費。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本單位以外的滅火或者應急救援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災害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不按照建設標準執行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向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處罰信息。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動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

(二)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中不服從調動指揮;

(三)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四)不落實執勤制度;

(五)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承擔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專業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主要承擔本單位防火、滅火工作的專職消防隊。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專職從事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消防人員。

本辦法所稱消防文員是指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專職從事消防宣傳培訓、文書檔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務和協助消防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6年 5月 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