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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用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安全用電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安全用電要求、安全用電服務、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五章二十五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用電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知識;

(二)受理安全用電投訴,監督消除隱患;

(三)監督安全用電行為;

(四)查處危害供用電安全的行為;

(五)參與用電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安全用電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和供用電合同約定履行安全供電義務,做好安全用電服務,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要求

第五條 電力用户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電設備,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安全有序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用電安全。

第六條 電力用户應當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電設施進行檢修、維護和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保證用電設施安全運行。

第七條 電力用户應當配合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用電安全檢查,並按照整改要求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重大活動場所的電力用户,應當履行安全用電義務,配合供電企業專項用電檢查,及時整改安全隱患,保障用電安全。

第八條 電力用户用電設施產生諧波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應當採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條 單位電力用户受電工程的施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受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用户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用電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配備具有相關職業資格的安全用電管理人員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規範對用電設施進行設計、安裝、試驗,定期開展檢修維護和預防性試驗,建立用電設施基礎信息檔案;

(三)嚴格執行有序用電方案;

(四)按照國家有關安全防範規定,對重要用電設施以及供電重要部位採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編制突發停電或者涉電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六)規範設置用電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七)協助用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户的供電電源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滿足持續用電的要求。

第十二條 重要電力用户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自備應急電源,並向供電企業申請辦理併網手續。

重要電力用户需要變更自備應急電源接線方式、拆除自備應急電源的閉鎖裝置或者使其失效、將自備應急電源引入並轉供其他用户的,應當向供電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安全用電服務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輸變配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實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用户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電能,並及時解決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開展電網安全運行、重大活動保障供電專項用電檢查,加強重要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排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對單位電力用户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諮詢和技術指導;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參與用户受電裝置設計圖紙審核,對受電裝置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並在受電工程竣工後及時進行檢驗。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重要電力用户提供安全用電服務,指導重要電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和編制安全用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發現電力用户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指導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制定電力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完善預警機制,定期組織演練。

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積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儘快搶修,優先對重點地區和重要電力用户恢復供電。

第十九條 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户供電。用户不存在法定或約定可中止供電情形的,供電企業不得擅自中止供電。

第二十條 電力用户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並書面要求用户及時整改。用户拒絕整改的,供電企業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中止供電,並報請當地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一)用電設施不符合安全規範和標準,存在嚴重威脅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二)用電設施不安全運行,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

(三)用電設施產生諧波嚴重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

(四)其他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用電,嚴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供電企業對電力用户中止供電,應當及時告知,確保操作安全,不得影響其他電力用户正常用電。中止供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儘快恢復供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不履行安全用電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供電企業安全用電依法處理報告或者接到安全用電舉報投訴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電力用户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規定中止供電,造成電力用户損失的;

(二)不安全供電造成電力用户損失的;

(三)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提出書面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户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電力用户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對個人用户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户可以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力用户,是指依法與供電企業建立供用電關係的電力使用者,包括單位電力用户和個人電力用户。

本辦法關於重要電力用户的定義和分級適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重要電力用户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範》(GB/Z29328-2012)。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