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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規劃建設、公路養護、路政管理 、資金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七章四十八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以縣為主,全面規劃、合理佈局,建養並重、確保質量,保護環境、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公路管理、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工作,具體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本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佔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攔截車輛等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與國道、省道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形成佈局合理的農村公路網絡。

第十一條 縣道和鄉道規劃的編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辦理。

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命名和編號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農村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避免在農村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農村公路街道化,影響農村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優先利用現有公路改建和擴建,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

縣道按照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鄉道、村道按照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等級建設。現有不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農村公路,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時,建設項目中的防護、排水、安全保護、交通標誌標線以及便民候車亭或者港灣站等附屬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並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七條 技術等級為四級及以上農村公路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九條 二級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橋樑、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生產和質量保證措施。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建設技術等級為四級及以上的農村公路,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託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按照規定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鼓勵當地羣眾或者羣眾代表有序參與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交工、竣工驗收。交工、竣工驗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併進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檔案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完整、及時立卷歸檔,並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保存。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公開建設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管理、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農村公路養護實際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的指導、監督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養護中的大修、中修和縣道的小修保養工作;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中的大修、中修和改建工程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可以採取建立羣眾性、專業性養護組織或者由個人(農户)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單位應當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保證農村公路路面平整、路肩和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

第三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農村公路橋樑進行檢查。需要檢測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

檢測發現農村公路橋樑荷載等級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限載標誌,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檢測發現公路橋樑損壞嚴重,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修復措施,並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誌。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安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設置明顯的交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組織修復;必要時,可以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警支援,儘快恢復通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健全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作業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操作規程。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以及因養護作業需要挖砂、採石、取土、取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利用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穀曬場、漫路灌溉、種植作物、焚燒物品、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車輛在運輸貨物着地的情況下行駛;

(四)損壞、擅自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五)損壞、佔用便民候車亭和港灣站;

(六)其他損壞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禁止在農村公路橋樑上架設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線和易燃易爆管線;

禁止在農村公路橋樑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明火作業和搭建其他設施。

第三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不少於10米;

(二)鄉道不少於5米;

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不得修建除公路防護、養護等設施外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三十九條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取得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

(二)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誌或利用跨越農村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六)在農村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對鄉道、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巡查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及建設資金的足額到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等方式,統籌推進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資金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專款專用,防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對已完工的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竣工決算,並按規定進行審計。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資金實行年度審計制度。審計、財政及上級交通運輸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交付使用的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二)攤派或者違法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