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為加強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經2015年11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217 號公佈。該《辦法》共20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音像、電子文件、實物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下列活動:
(一)在自治區內召開的國家級重要會議;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自治區內的公務活動;
(三)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高級政界人士和境外知名人士、友好團體在自治區的考察、訪問等重要外事活動;
(四)自治區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召開的重要會議;
(五)上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以及知名學者在本行政區域內參加的重要會議、考察、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等活動;
(六)自治區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公務活動;
(七)本行政區域內舉辦或者承辦的重大經濟、社會、文化、體育、民族、宗教活動;
(八)本行政區域內嚴重自然災害和重大責任事故搶救處置活動;
(九)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五條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遵循統一協調、加強督導、各負其責、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保障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八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在制定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定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制定並落實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保證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與安全。
第九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
第十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編制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
重大活動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包括:
(一)報告、方案、計劃、日程安排、領導講話、題詞、簡報、宣傳報道、總結、紀念冊等各種紙質、電子文件;
(二)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膠片等材料;
(三)具有紀念意義的憑證性和標誌性實物,包括活動標誌、證件、證書、獎盃、獎狀、獎章、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重大活動檔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由指定的新聞媒體進行錄像、錄音、拍攝照片的,新聞媒體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移交一套原素材音像檔案。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檔案的歸屬與移交:
(一)重大活動由一個單位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檔案歸入本單位檔案全宗,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重大活動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承辦的,重大活動檔案歸入牽頭單位檔案全宗,按照規定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參加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本單位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並在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牽頭單位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將相應的複製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副本歸檔。
(三)重大活動設立臨時機構的,臨時機構負責收集、整理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並在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臨時機構撤銷時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三條 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歸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涉及國家祕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未經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向國家綜合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轉讓、贈送重大活動檔案,不得私自攜運出境。
上述其他組織和個人因保管條件等其他原因不利於重大活動檔案安全保管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代為保管、收購、徵購等措施,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 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捐贈、寄存者對所捐贈、寄存檔案擁有優先利用權。
國家綜合檔案館提供利用寄存的重大活動檔案時,必須徵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十六條 重大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及保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專題目錄,運用現代化管理技術,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的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 在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重大活動舉辦、承辦單位不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並造成重大活動檔案資料損失的;
(二)重大活動期間未按照規定開展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移交重大活動檔案或者檔案移交不完整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旗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並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同時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依法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燬屬於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非法買賣重大活動檔案的;
(四)攜運禁止出境的重大活動檔案及其複製件出境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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