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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我國國際電信業務市場的正常秩序,給國家通信安全和社會安定造成極大危害,使國家及合法經營的電信企業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撤銷)

文       號:信部聯電[2002]528號

頒佈時間:2002-11-06

實施時間:2002-11-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為了清理整頓國際電信業務市場,保證國家通信安全和社會安定,保障國家和合法經營電信企業利益,維護國際電信業務市場的正常秩序,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部門對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的違法犯罪活動實施了集中打擊,極大地震懾了犯罪分子。為了加大打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違法犯罪活動力度,現通告如下:

一、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業務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的違法犯罪活動實施查處。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取得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國際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否則,一律視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

三、合法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非法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接入服務。在查處打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工作中,各地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有責任和義務通過管理制度、技術措施積極開展工作,主動調查線索,發現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情況的,應立即報告當地通信管理局,並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查處工作,如實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鼓勵各類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主動檢舉、揭發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行為和非法經營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廳(局)將相繼公佈舉報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信箱地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