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產業部關於部分郵政資費調整的通告
中國信息產業部關於部分郵政資費調整的通告
郵政資費是郵政部門向使用郵政的用户收取的勞務費,按照經濟規律,勞務費是隨着社會物價指數的變化而變化的。郵政資費根據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所進行的升、降調整,為郵政資費調整。郵政賢費調整,是勞務費的提高或降低,而不是郵票本身價值的提高或降低。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9-03-01
實施時間:1999-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國內業務資費
平信、印刷品資例由原不分本外埠改為區分本埠(縣)與外埠標準。本埠以市屬城區(不含市轄區和飛地)為範圍,本縣以縣境為範圍。
平信、印刷品計費方式改為區分首、續重分別計費。新計費方式以100克內為首重,100克以上至限重為續重。其中:平信首重100克內每20克為一計費單位,續重每100克為一計費單位;印刷品首重100克為一計費單位,續重每100克為一計費單位。
單件重量在100克以內(含100克)的本埠(縣)平信資費由原每20克0.50元提高到每20克0.60元,外埠資費由原每20克0.50元提高到每20克0.80元。
單件重量在100克以上的本埠平信資費,其首重100克資費為3.00元(即重100克平信的標準),100克以上的續重部分資費調整為每100克1.20元;外埠平信資費,其首重100克資費調整為4.00元,續重資費調整為每100克2.00元。
印刷品、明信片、郵筒、迴音卡業務資費也作相應調整。掛號費和撤回郵件或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續費上調為2.00元。
國內匯款基本匯費的費率不變。新規定最高匯費標準,每筆為50元。每筆匯款最低匯費、撤回匯款手續費和退匯、改匯費提高到2.00元。
二、國際與港澳台業務資費
國際與港澳台信函與印刷品恢復20克到50克一級計費檔次,其他計費檔次資費維持原標準不變。
三、郵政附加費自新資費執行之日起一律取消。
四、調整後具體的資費標準詳見各郵政營業場所的郵政資費表。
國家郵政局和各省郵政局將對資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熱誠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用户的支持和監督。
特此通告
國家郵政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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