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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衞生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衞生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衞生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科教發[2007]79號

頒佈時間:2007-03-01

實施時間:2007-03-01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衞生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衞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衞生系統高水平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學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科技工作方針和衞生工作、科技發展趨勢及衞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在醫療衞生科學技術及衞生管理的前沿領域開展創新性研究,培養創新性人才,構建高水平實驗技術平台。其目標是獲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和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進醫療衞生科學技術的發展,保護和促進人民的健康。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作為依託大學、科研院所、醫藥衞生機構和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的科研平台,應當列入所在機構重點學科建設和發展的計劃。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並接受衞生部的評估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衞生部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編制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制定相關的政策和規章;

(三)審批重點實驗室的立項、重組和撤銷;

(四)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五)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六)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與考核。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衞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重點實驗室(不包括衞生部直屬單位所屬的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轄區內重點實驗室的發展計劃,並列入本地區醫學發展總體規劃;

(二)組織申請重點實驗室立項,組織編報計劃任務書和驗收申請書;

(三)監督指導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落實重點實驗室項目建設、運行、開放基金的經費;

(五)對重點實驗室的人員和組織結構進行審核。

第八條 衞生部直屬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重點實驗室的主要職責,參照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依託單位是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依託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科教、人事、財務等多部門參加的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為重點實驗室提供運行及開放經費、後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關條件;

(三)在資源分配上給予必要的扶持,特別是在人事和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四)負責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聘任重點實驗室副主任;

(五)抓好重點實驗室能力和質量建設,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衞生部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與評估工作;

(六)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目標等重大調整意見,並報衞生部。

第三章 設立與建設

第十條 重點實驗室的設立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立項申請、立項評審、批准立項、項目實施、項目驗收、批准運行、考核評估、調整等。

第十一條 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在所屬研究領域居國內領先水平,具有明顯的特色,能夠承擔和完成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具有跨學科綜合研究和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二)有一個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具創新意識的領導集體,有在國內外具有科技競爭力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批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具有創新能力的研究人員,有一套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與質量管理體系。

(三)具有合理面積的研究場所和較好的研究條件。重點實驗室面積一般不低於2000平方米(衞生管理領域的重點實驗室一般不低於1000平方米),並相對集中;重點實驗室比較先進的儀器設備一般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衞生管理領域的重點實驗室除外)。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四)依託單位應保證重點實驗室運行與開放經費,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後勤保障和國內外合作與交流的條件。

(五)重點實驗室立項時,一般應當是省級重點實驗室或省級、國家級重點學科,並有3年以上的運行時間。

(六)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符合衞生部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與總體佈局的要求。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單位(不包括衞生部直屬單位)申請重點實驗室,應當由依託單位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函及《衞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附1)。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及時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衞生部。

衞生部直屬單位申請重點實驗室,應當由依託單位向衞生部直屬單位提交申請函及《衞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附1)。衞生部直屬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及時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衞生部。

第十三條 衞生部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對實驗室進行現場考察;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實驗室,由衞生部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論證,根據專家論證意見,決定是否批准立項建設。專家組一般由7-9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獲批准的《衞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驗收的依據。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邊建設、邊研究、邊開放”的原則開展工作。依託單位應每年向衞生部報告進展情況,並作為評價建設狀況與驗收的依據。建設期限內重點實驗室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重點實驗室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依託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意見並報衞生部核准。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3年。建設完成後應向衞生部申請驗收。驗收申請應在建設期滿前半年向衞生部報送《衞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附2)。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半年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並説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對提出驗收申請者,衞生部應根據建設完成的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同意進行驗收的重點實驗室,衞生部應組織專家組到現場進行驗收。專家組一般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依託單位人員和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現場驗收程序為:重點實驗室主任報告,專家組實地考察,提問和答辯,專家組討論並通過驗收意見書。專家組應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驗收申請書及實際狀況,對重點實驗室的發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養能力、實驗及儀器設備條件、開放運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學術委員會組成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並形成驗收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分為三種:通過驗收、建議整改、未通過驗收。

第十九條 對於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由衞生部批准正式開放運行,同時正式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成員。對於建議整改的重點實驗室,由衞生部書面通知申請者整改理由及整改要求,申請者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並向衞生部提出再次驗收的申請。對不予批准的重點實驗室,由衞生部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充分利用現代管理技術與信息技術,努力探索新型、高效的科研管理形式,構建開放的科研與人才培養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變更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 根據醫藥衞生學科發展的需要以及重點實驗室的實際運行績效,衞生部在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可對重點實驗室進行重組、調整、撤銷等。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確實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應當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報告,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經依託單位同意,按程序報衞生部核准。

第五章 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所屬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或衞生部直屬單位審核,衞生部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的任職條件是:(1)本領域高學術水平的學科帶頭人;(2)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3)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實驗室主任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實驗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重大學術活動安排,審批開放性研究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委員應具有正高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學術委員會人數一般不超過15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中青年委員不少於1/3。委員任期5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應不少於1/3。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研究隊伍由固定研究人員和流動研究人員組成。固定研究人員一般不少於20人,由實驗室主任聘任。重點實驗室實行課題制管理。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實驗室主任可聘請流動研究人員參與課題研究。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需根據研究方向設置開放經費和開放課題。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與開放經費納入依託單位財務部門統管,由重點實驗室主任具體管理,主要用於課題(包括開放課題)的研究、新研究方向的啟動、人才培養、學術交流、網絡信息平台的建設與維護、研究人員的績效獎勵及其他業務活動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署相應重點實驗室的名稱,專利申請、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在國外學習、進修、從事客座研究的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凡涉及實驗室研究內容的工作、成果的,在論文、專著等發表時,也均應署相應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積極完成衞生部委託的各項工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指導;重點實驗室不得設立實體和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如需發佈其承辦的衞生部重大調查報告、研究課題或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的衞生領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應當徵求衞生部有關業務司局和辦公廳意見,做出宣傳計劃進行宣傳,防止新聞資源的浪費或被歪曲、誤解。未經審核批准,不得以衞生部名義或衞生部課題組名義對外發布重要信息。如需以個人名義對外公佈,必須聲明屬個人學術觀點,責任自負。

第三十一條 提倡省部、部部共建重點實驗室,鼓勵國內外政府、非政府機構、個人以不同形式向重點實驗室捐贈、設立訪問學者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等。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及實驗室質量建設。儀器設備應專人負責、統一管理、及時更新並對外開放。要積極開發與利用計算機網絡及其信息資源,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服務,重點實驗室應當設立獨立的網站或網頁,並保持運行良好。要加強科研數據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及研究資料的保存工作,確保研究工作的質量。認真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應當注重學風和科學道德建設。對研究方案進行倫理審查,對研究過程進行倫理監督,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和福利。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3月底前遞交《衞生部屬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附3),依託單位據此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及《衞生部屬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報衞生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重點實驗室將接受定期評估,原則上5年內評估一次。評估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估工作執行《衞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三十五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對被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重點實驗室,取消重點實驗室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統一命名為“衞生部×××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英文名稱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Health(依託單位)”。如:衞生部抗生素臨牀藥理重點實驗室(復旦大學),KeyLaboratoryofClinicalpharmacologyofAntibiotics,MinistryofHealth(FudanUniversity)。

第三十七條 衞生部屬國家重點實驗室按科技部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標牌和印章的製作標準另行發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衞生部所屬國家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同時廢止。

附1:衞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

一、實驗室名稱、學科(領域)分類、承擔單位、填表日期

二、國內外概況(該學科或領域最新進展、發展趨勢,説明建設實驗室的意義)

三、實驗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內容(包括技術關鍵)

四、研究進度、預期目標、階段性成果及水平

五、實驗室現有工作基礎

六、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計劃(學術帶頭人介紹、優秀中青年人才情況、人才培養能力、穩定和吸引優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等)

七、實驗室組織結構、人員條件(姓名、性別、年齡、專業、技術職稱)

八、實驗室建設規模、經費預算、基建落實情況

九、已具備的實驗條件、主要購置和配置的儀器設備

十、實驗室開放共用的設想及配套條件

十一、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推薦人選及學術委員會主任介紹

十二、依託單位及實驗室負責人

十三、依託單位意見(配套經費和運行費支持額度)

十四、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意見(配套經費和運行費支持額度)或衞生部直屬單位意見(配套經費和運行費支持額度)

十五、專家論證意見

十六、衞生部審批意見

附2:衞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

一、實驗室名稱、依託單位、主管單位

二、實驗室基本情況

三、實驗室建設任務書的主要內容

四、實驗室建設期間研究工作進展

五、實驗室建設計劃執行情況概述

六、實驗室硬件建設

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與國際學術交流

八、實驗室組織結構與管理模式

九、實驗室中長期工作設想

十、依託單位意見

十一、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意見或衞生部直屬單位意見

十二、專家驗收意見

十三、衞生部意見

附3:衞生部屬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

一、實驗室名稱、學科(領域)、依託單位

二、實驗室工作紀要

1.研究項目

2.科研經費

3.獲獎成果

4.發表的論文

5.獲批專利

6.人才引進和研究生培養

7.訪問學者

三、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

四、國內外學術交流和會議

五、依託單位給予的支持

六、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給予的支持或衞生部直屬單位給予的支持

七、運行與開放經費及其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