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衞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食品衞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衞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衞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衞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衞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衞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衞生責任。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衞生許可證。
第四條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衞生許可,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發放衞生許可證。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衞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關於衞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範圍發放。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衞生許可證的衞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衞生行政部門發放衞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第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衞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註銷衞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衞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衞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衞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註冊等方式重複或者變相重複設置食品衞生許可。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衞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衞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
申請
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衞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衞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衞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衞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衞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衞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衞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衞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衞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衞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衞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衞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衞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採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衞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辦理食品衞生許可證首先要提交申請,準備相應的資料,如果資料比較齊全,那麼相關單位會進行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全或者是材料不對的,那麼會進行退回。受理之後,衞生行政部門,會根據提交的資料進行一一審核,審核通過就是辦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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