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檢疫總所關於實施《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要求
衞生檢疫總所關於實施《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要求
為加強對進口廢舊物品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了《關於實施〈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要求》。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頒佈單位:衞生檢疫總所
文 號:衞檢總監字[1989]59號
頒佈時間:1989-04-03
實施時間:1989-04-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關於實施《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要求為嚴格控制廢舊物品的入境,根據衞生部《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的要求,對進口的廢舊物品加強衞生檢疫管理,特做如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
二、進口廢舊物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持有關進口廢舊物品的資料到入境口岸的衞生檢疫機關申請辦理一年內有效的批件。
三、進口廢舊物品的單位申請衞生檢疫機關到廢舊物品的來源地進行現場衞生學調查和流行病學監測,衞生檢疫機關可前往,根據調查監測結果,決定可否進口。
四、《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管理範圍以外的廢舊物品需要進口時,進口廢舊物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關部門的批件及有關資料(合同書、廢舊物品的來源地、種類等),根據《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管理規定》第五條要求,由衞生檢疫機關審核並報衞生檢疫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方準辦理進口手續。
五、對交通工具運載的散裝廢舊物品,衞生檢疫機關必須在其入境時實施衞生處理。
六、封閉容器內裝載的廢舊物品,應在最先到達口岸的衞生檢疫機關指定的地點實施衞生處理。如果廢舊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貨主申請在其他地方實施衞生處理,需經該口岸衞生檢疫機關同意。衞生檢疫機關可根據情況派人前往或通知就近的衞生檢疫機關實施衞生處理。
七、衞生檢疫機關對做飼料用的廢舊原料,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衞生處理。
八、衞生檢疫機關對個人攜帶的廢舊物品,可根據其衞生狀況實施衞生處理。
九、進口廢舊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貨主必須在貨物到港之日起,七日之內向國境衞生檢疫機關如實申報衞生檢疫。對逾期不報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衞生檢疫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十、對進口廢舊物品實施衞生檢查、衞生處理以及簽發衞生證書的收費,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2號文“衞生防疫、衞生監督監測、衞生檢驗、體檢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勞務費和成本費”的規定和國家物價總局(1987)價涉字592號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規定執行。衞生檢疫機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與當地物價部門共同磋商制定。
附:1.進口廢舊物品衞生處理收費暫定標準(略)
2.廢舊物品衞生處理收費依據(略)
3.進口廢舊物品衞生檢疫申報單(略)
4.進口廢舊物品衞生證書(略)
5.臨時移運許可證(略)
198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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