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護商品住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瀋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1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2月29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發佈。該《辦法》共15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護商品住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瀋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監督工作。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驗等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和國土資源、房產、城建、公安消防、人防、環保、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排水、路燈、安全技防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要求的事項,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應當到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交付使用核驗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二)遼寧省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瀋陽市城鎮建築及建築物羣體名稱申報審批表;
(四)項目按照規劃要求需配建的教育、醫療、環衞、人防、物業管理用房及其他商業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移交承接手續;
(五)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等開通文件。採取臨時性措施的,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六)庭園的道路、綠化工程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書;
(七)建築物樓門牌編號審批表;
(八)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委託合同;
(九)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第七條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一)項目的主出入口與市政道路相連情況;
(二)項目的主出入大門的街、路及項目名稱、大門全貌;
(三)樓門(院)牌號,單元號,户、室、房間號,車庫、網店、倉庫等門牌號安裝情況;
(四)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排水等配套設施完成情況;
(五)交付使用區域內的道路、綠化、環衞設施、路燈、圍牆、機動車停車位、自行車停車棚配建情況;
(六)按照規劃要求需建設的全民健身場地和設施的完成情況;
(七)項目分期開發建設、分期交付使用的,按照規劃要求需配建的教育、醫療、環衞、人防、物業管理用房及其他商業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尚未與項目同步建設時,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落實的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配套設施完成情況;
(八)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與施工場地的隔離設施完成情況。
第八條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現場核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對核查合格的項目出具《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對核查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整改後,再重新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後3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及交付使用核驗手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商品住房交付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在商品住房交付場所進行公示,並可以向買受人提供複印副本。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向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住房項目交付使用備案手續,未取得《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備案手續,該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取得《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停止交付使用,限期補辦手續,並按照每套住房銷售額處以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但每套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拒不整改的,相關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不予辦理新建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取得《瀋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確認書》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人員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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