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全科醫學培訓中心管理辦法
衞生部全科醫學培訓中心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衞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加快發展全科醫學、培養全科醫生”和《關於城鎮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的“提高人員素質,培養全科醫生”戰略部署,按照我部《關於發展全科醫學教育的意見》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加強衞生部全科醫學培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全科醫學教育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0-08-29
實施時間:2000-08-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衞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加快發展全科醫學、培養全科醫生”和《關於城鎮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的“提高人員素質,培養全科醫生”戰略部署,按照我部《關於發展全科醫學教育的意見》的有關精神和要求,加強衞生部全科醫學培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全科醫學教育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作為衞生部全科醫學培訓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視全科醫學教育,有一名主管領導負責中心工作,中心有發展計劃和健全的管理及教學制度。
(二)已經成立了全科醫學教育專門機構,至少開展3年以上全科醫學教育工作。
(三)中心有固定的辦公和培訓場所,必要的教學設備和相關圖書資料,能夠保證培訓工作的需要。
(四)全科醫學及其相關主幹學科設置齊全,各主幹學科均有1名以上專職教師,專職教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一定的社區衞生服務實踐經驗,職稱、年齡結構合理。中心主要教師是本學科的學科帶頭人。
(五)按照衞生部科教司《全科醫師培訓基地基本要求》,中心設有規範的全科醫師臨牀和社區培訓基地,能滿足不同形式和人員的全科醫學教育要求。
(六)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擔過省級以上相關的科研課題和項目,有一定數量的論文和成果在國家核心雜誌上發表。編寫和出版過全科醫學教育的有關專著或教材,在本學科領域處於國內領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七)同國內外全科醫學教育機構和相關組織保持長期、友好聯繫,能及時獲得國內外全科醫學教育新的動向和進展的信息。
第三條 作為衞生部全科醫學培訓中心應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根據衞生部的全科醫學教育工作安排,面向全國開展全科醫學師資、管理幹部、業務骨幹和其它社區衞技人員培訓工作。
(二)根據衞生部的有關規定,建設規範的全科醫學臨牀和社區培訓基地。從理論與實踐上完善各類服務與教學規範,為開展全科醫學教育和社區衞生服務工作積累經驗。
(三)進行全科醫學理論與實踐的探索,提出學科建設各領域內的重要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各類基礎數據和材料,為政府決策和學科建設提供諮詢和依據。
(四)開展全科醫學教育質量保證和效果評估的研究工作,積極探索教育改革,開展教學評估活動,指導全國培訓工作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地開展。
(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跟蹤國際學術前沿,保持我國全科醫學教育與學科建設高水平發展。
(六)開展全科醫學教育信息服務工作。
(七)承擔衞生部、所在省區市衞生廳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 中心為非獨立法人機構,依託高等醫學院校(單位)原有實體或內設機構設立,行政管理隸屬於所在的高等醫學院校(單位),接受學校的全面領導和衞生部相關司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中心所在學校(單位)應提供中心所需的人員、工資、獎金、日常辦公費用等,並在培訓場地、設備、教學、科研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條 中心應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不斷提高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對專項經費與合作項目經費要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培訓工作業務收入主要用於中心的自身發展,不以營利為目的。
中心每年要定期向衞生部科教司提交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預決算報告等。
第七條 凡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或單位依據中心基本標準進行自評後均可提出申請,所在省區市衞生廳局審核同意後,向衞生部科教司提交申請報告。衞生部科教司會同有關司局組織專家對申請學校(單位)進行論證和實地考察,對符合條件者報部予以審批。
第八條 衞生部對中心工作採取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擇優每3年重新公佈,不搞終身制。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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