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郵電軟科學研究的管理,實現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導和協調各單位開展軟科學研究,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4-23
實施時間:1991-04-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電軟科學研究的管理,實現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導和協調各單位開展軟科學研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郵電軟科學研究計劃是郵電部科技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郵電軟科學研究計劃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項、實施、檢查、結題、獎勵以及其他相關環節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任務及範圍
第三條 郵電軟科學研究是郵電科技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它是以解決我國郵電通信建設中的決策、組織和管理問題,促進通信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為目標,以輔助各級領導決策為根本目的,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供的方法和手段,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而進行的一種多學科、多層次的綜合性研究活動。
第四條 郵電軟科學研究的範圍主要包括:郵電通信發展戰略、對策、預測與規劃;方針、政策與法制;經營管理、技術經濟分析、體制改革;情報分析以及郵電軟科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等。
第三章 計劃的分級管理
第五條 郵電軟科學研究計劃實行分級管理。
部科技司是部的軟科學研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部的軟科學研究計劃,並會同部內業務歸口部門和相關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凡未列入部的計劃,只列入各單位的郵電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由各單位負責管理。
第六條 部科技司應加強對各單位軟科學研究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管理,做好各軟科學研究單位之間以及與有關單位之間計劃工作的協調,避免多層次的重複研究,使軟科學研究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
第四章 計劃的編制
第七條 部科技司、各軟科學研究機構和有關單位,在編制軟科學研究計劃時,應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緊密結合郵電事業發展目標、方針、政策、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以及中心工作的需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第八條 凡擬列入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的項目,其項目承擔單位均應認真填寫《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簽章後報部科技司。
申報時間為申報計劃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
第九條 部科技司對各單位申報的軟科學研究項目,與有關業務歸口部門協商審定,或視不同情況組織專家,按照《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立項審定辦法》擇項審核。在此基礎上,根據需要與可能,綜合平衡,提出年度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
第五章 計劃的實施
第十條 部軟科學研究年度計劃,經部批准下達後執行,實行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部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負責單位和參加單位,要切實抓好計劃落實,從人員、時間和條件上保證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項目負責單位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部科技司報告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部軟科學研究計劃在實施過程中,如項目負責單位因特殊原因提出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時,應以書面形式報部科技司,經審核批准後方可按調整後的計劃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 部軟科學研究經費由科技司採取一次審定,分期撥款,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六章 項目的結題
第十四條 部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結題視不同情況可採取鑑定、驗收和撤銷三種方式。
第十五條 項目按計劃要求完成後,負責單位應向科技司提出結題的書面申請,填寫《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書》,並提交項目的研究報告和必備的研究資料。
第十六條 科技司在接到《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書》的一個月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因發生不可能抗拒的原因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時,項目負責單位應及時向主管單位和科技司提交項目中止或撤銷的申請報告。經批准後辦理中止或撤銷手續;未使用完的經費應全部退還經費下達單位。
第七章 成果的歸檔和登記
第十八條 項目通過鑑定或驗收後一個月內,項目負責單位應及時將《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及有關材料報部科技司。
第十九條 部科技司對各項目負責單位報送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按照部有關成果管理辦法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妥善保存。
第八章 成果的應用推廣及獎勵
第二十條 部科技司會同有關業務歸口部門對確有應用推廣價值的研究成果,要通過舉辦彙報會、講座、展示會等多種形式積極進行推廣應用。
第二十一條 申報部級科技進步獎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應按《郵電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申報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應按照《國家科技進步獎軟科學行業評審範圍和評審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附件一: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略)
二: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立項審定辦法
附件二: 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立項審定辦法
第一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立項是軟科學研究計劃管理的首要環節。為加強計劃立項工作的嚴肅性,使所立項目能切實為促進郵電通信發展,輔助領導決策發揮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申請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的審定,依據重要性、準確性、及時性、實用性的原則,綜合評議擇優立項,避免低水平重複。
第三條 軟科學研究計劃立項審定工作由部科技司組織實施。審定工作主要包括:審核《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申請書》;組織有關管理、科研方面的專家按照《郵電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立項審定表》(以下簡稱《審定表》),對申請項目審定評分。
第四條 彙總《審定表》並核算驗證各申請項目的最終分值。
第五條 申請項目的最終分值按優劣排序後,依據立項分值標準,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列入部軟科學研究計劃的項目。
第六條 審定工作的組織形式由部科技司視具體情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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