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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管理辦法

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管理辦法

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管理辦法

為加強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的實施管理工作,經研究,科技部制定了《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科學技術部

文       號:國科發外〔2016〕319號

頒佈時間:2016-10-20

實施時間:2016-10-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以下簡稱“培訓班”)的實施管理,規範培訓班組織實施單位、組織推薦部門和承辦單位的組織管理工作,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班是指科技部組織的為受援國舉辦的各種形式的技術人員短期培訓班,是科技援外的重要形式之一。辦班形式以國內辦班為主,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也可赴政治經濟穩定的有關發展中國家舉辦培訓班。

第三條培訓班的目的是配合國家總體外交工作需要,以國家科技發展戰略為目標,積極落實領導人承諾,充分體現政府間科技合作特點及科技援外特色;緊密圍繞科技援外的整體部署,促進我與發展中國家的科技合作與人文交流;以增強發展中國家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為目標,培養中高端專業技術人才,傳授先進適用技術,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科技水平提高、科研能力建設和產業技術進步;配合我與主要發展中國家科技夥伴計劃、重點科技援外項目及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工作;積極宣傳和展示我國科技發展的成就、水平和經驗,促進重點科技企業和科研機構走出去。

第四條 在項目實施中,科技部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司)作為培訓班的主辦單位,委託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負責培訓班的具體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培訓班實行培訓承辦單位總承包制。國際合作司依據與培訓承辦單位簽訂的工作合同進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 培訓班的主辦單位為國際合作司。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制定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的方針和政策,編制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計劃,制定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的申報、評審和遴選工作,向培訓班承辦單位下達年度培訓班項目計劃;

(三)與培訓班承辦單位簽訂培訓班合同,辦理因發生合同價款調整而商籤補充合同等有關事宜,根據培訓班合同規定,及時向培訓班承辦單位撥款;

(四)指導培訓班承辦單位處理和解決培訓班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監督檢查培訓班承辦單位履行培訓班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

(六)組織對培訓班進行質量和履約情況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培訓班立項和選定培訓班承辦單位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培訓班組織實施工作由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協助國際合作司開展培訓班的申報、評審和遴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培訓班項目計劃;

(二) 協助培訓班承辦單位做好培訓工作,並負責與培訓工作有關的對內、外的聯絡工作;

(三)協助國際合作司跟蹤、調查、評估培訓班的實施效果;

(四)負責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的統計工作;

(五)建立、管理和維護髮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網上管理系統;

(六)編寫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效果報告。

第八條 組織推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薦部門是指培訓班承辦單位所隸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科技主管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以及中央企業科技、外事主管部門。組織推薦部門應圍繞國家關於國際科技合作的總體要求,從本部門、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徵集、遴選和推薦年度培訓班項目;

(二)對本部門、本地區歸口管理的培訓班申報單位材料進行初審和推薦;

(三)協助國際合作司和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處理本部門、本地區培訓班辦班事宜;

(四)協助國際合作司和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監督本部門、本地區培訓班經費的使用。

第九條 培訓班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我國對發展中國家的外交政策、區域和國別政策,執行我國援外方針政策,遵守外事紀律,履行我國政府間、國際組織合作協議以及其他有關對外協議規定的中方義務和培訓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二)擬定培訓方案,編制培訓教材,並對其正確性、準確性負責。培訓方案須經國際合作司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選定具有良好政治素質和授課技能的教師、科研人員、技術人員或政府官員作為培訓班授課人員;

(四)培訓班承辦單位不得自行分包或轉包培訓班。如確有必要將部分工作分包給其他單位,須在申報書中及合同書中詳細説明,並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與指導。分包不能免除培訓班承辦單位對培訓班承擔的責任;

(五)組織實施培訓班,安排教學、外出考察和實習活動,做好食、宿等生活安排;

(六)全力保障學員人身、財物和食品衞生安全;

(七)報送培訓班相關材料。

第三章 培訓班的立項

第十條 申報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需符合下列目標條件之一:

(一)對國家科技創新進步和新興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具有示範性的適用技術領域;

(二)涵蓋雙多邊政府間科技合作議定書中所確定的合作重點領域和方向;

(三)有利於促進技術與經濟結合、科技援助與經濟援助相結合的目標,提升我國科技國際化水平。

第十一條 申報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的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任務的單位應是在國內註冊一年以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

(二)申報單位應具備良好的國際科技合作基礎、師資力量和滿足培訓需要的設施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一)國際合作司向有關單位下達下年度技術培訓班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要求,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填寫《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項目申請書》並報組織推薦部門審核。

(三)組織推薦部門正式行文報送科技部。

第十三條 國際合作司批准培訓班立項後,與培訓班承辦單位簽訂《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工作合同書》。

第四章 培訓項目的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項目可採用全額資助和部分資助兩種資助方式。培訓班的經費撥付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部分資助是指為適當擴大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項目的影響力,對曾長期連續舉辦發展中國家技術培訓班項目且已經積累較好培訓基礎的企業類申請單位以僅撥付部分培訓經費的形式進行資助。中國科學技術交流中心組織實施培訓班的管理工作經費由國際合作司給予保障。

第十五條培訓工作合同和日程安排是培訓班進行核算的重要依據。培訓班承辦單位如擅自變更培訓方案和日程安排,其增加的費用由培訓班承辦單位承擔,減少的費用相應扣除,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培訓班經費原則上實行預算包乾和一次性支付承辦費用。國際合作司依據培訓班工作合同書撥付經費。所撥付的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