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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為加強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2月27日起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加強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陝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設置於室外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殼體等組成專門用於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區、縣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財政、市政、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城市消防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消防規劃應當與供水、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合理佈局消防供水設施。

規劃、市政、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屬管線建設時,應當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相關技術規範對市政消火栓的設計進行審查,並徵求公安機關意見。

第六條 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民住宅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網通達區,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採用再生水作為消火栓給水源。

第七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六區市政消火栓建設的

監督指導。其他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工作。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消防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鋪設供水管線,設置市政消火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建設市政消火栓時,應當遵守消防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八條 選用的消火栓應當符合國家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的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地上式消火栓,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應當及時進行改造;

(二)設置在消防車易於接近的人行道和綠地等地點,且不應妨礙交通,距路邊不小於0.5米,不大於2米;距建築外牆不小於5米;

(三)消火栓本體與閥體結合部與人行道地面持平,綠化用地和交通護欄不得影響消火栓取水;

(四)設置區別於環境的明顯標誌,在易碰撞地段設置防碰撞護欄;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城六區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其他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工作。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 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日常維護保養,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消火栓管理制度;

(二)建立消火栓檔案,記錄消火栓檢查、損壞、維護、保養等情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分佈圖等資料;

(三)保證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油漆脱落和鏽蝕漏水等現象;

(四)定期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五)保證消火栓靜水壓力不小於1米水柱;

(六)在消火栓上設置標識,標明管理單位、聯繫電話;

(七)接到消火栓丟失、損壞的報告或者相關部門通知後,在2小時內組織專人進行修復。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補建和改造費用納入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財政預算。

城六區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補建和改造費用由市財政統一撥付;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補建和改造費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火栓建設與管理

的監督檢查。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城六區內市政消火栓設置不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供水企業按照要求進行補建或者改造。其他區、縣及開發區內的市政消火栓的補建和改造,分別由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市政消火栓的補建和改造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反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保養的,應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修復。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不得阻礙維護保養人員進行搶修和維護。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發現消火栓損壞的,有權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維修保養單位。對損壞的消火栓,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及時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報告的,應當及時通知維修保養單位。

造成消火栓損壞的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維護保養單位,並承擔修復費用,造成漏水的還應當承擔漏水費用及因漏水導致的其他損失。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衞生等公共事業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簽定用水協議,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並按規定繳納水費。

使用單位在使用市政消火栓過程中,遇到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保證消防用水。

第十七條 市政消火栓用於消防取水,除滅火救援、日常消防訓練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使用。

第十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單位協商一致,並承擔相關費用。維護保養單位負責實施具體拆除或者遷建工作,並及時將拆除和遷建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因修建道路等原因需要長期停止供水,可能對消火栓的使用造成影響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時,可以調動供水企業協助滅火救援,保證消火栓內水壓和消火栓不間斷供水。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埋壓、圈佔、遮擋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開啟、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委託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轄區內的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火栓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