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毒品罪成功辯護譚某某製造毒品罪改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保命
案情簡述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2年7月,譚某某準備製毒工具和原料,在其住處開始製造毒品。公安人員在其房間查獲毒品和製毒工具一批,在1270克的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0%,數量大,涉嫌製造毒品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2010年刑滿釋放,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主任翻閲案件和會見當事人後,敏鋭地發現公安機關雖然在其住處發現燒杯等工具,但是這些製毒工具並不齊全,而且在他燒煮的液體中不含有毒品成分,也發現譚某某本身不掌握製毒知識和製毒流程。因此,提出瞭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譚某某不掌握有效製造毒品的知識,不擁有製造出毒品的必需原料,缺少製毒工具,亦不具備合適的製毒場所。2、被告人譚某某對於為他人保管的梅酒瓶中的液體成分完全不清楚,系基於好奇而去燒煮少量液體,測試有無晶體出現,並非製造毒品。且期間未發生製造毒品所需的化學反應,也不是對毒品成品進行加工,亦非試製毒品。同時在譚某某家中所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委託他暫時保管的。
裁判結果
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以上兩點辯護意見,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現場查獲的毒品是由譚某某所製造的,而且譚某某所燒煮的液體本身不含有毒品成分,不具備侵害法益的具體危險。因此,被告人譚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製造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審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保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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