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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銷售有毒食品如何辯護?

一、犯罪分子銷售有毒食品如何辯護?

犯罪分子銷售有毒食品如何辯護?

可以從作案動機是否成立、犯罪事實是否構成、不屬於故意犯罪等情況來進行處理,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及法律規定,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體、客體及的規定及法律適用,食品的定義等對被告人矮某某做無罪辯護或者輕罪辯護。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銷售有毒食品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後進行判罰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是可以進行辯護處理的,對於判決情況有不同意見的,還可以進行上訴處理。